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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拳”行动|江西曝光第六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生产日期为2009年3月

    发布时间:2025-05-11 22:18:34 来源:文澜云栈 作者:时尚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胡小华 记者朱海)2022年以来,铁拳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所指、行动民意所向、江西民心所盼的曝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批典型努力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民生消费环境,全力打造江西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领域8月23日,案例该局曝光了第六批12个典型案例。铁拳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富昌城东石油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2022年3月28日,行动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富昌城东石油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江西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4元、曝光罚款6.22万元的第批典型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6日,民生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昌富昌城东石油有限公司销售的领域部分油罐储存的“92号车用汽油(国ⅥA)”进行抽检,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油罐内的92号车用汽油现场抽检时库存基数共4488升;2021年12月19日,当事人以5.78元/升的价格全部售出。经核算,货值金额25940元,违法所得31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市汇能燃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案

    2022年4月22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汇能燃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9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的1只液化石油气气瓶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7月,生产日期为2009年3月,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浮梁县鹅湖瑞月雨衣有限公司未备案生产未经备案的一次性隔离衣案

    2022年4月29 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浮梁县鹅湖瑞月雨衣有限公司未备案生产未经备案的一次性隔离衣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隔离衣1300件、罚款24.9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9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二车间正在生产一次性隔离衣,但当事人无法出示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备案材料以及所生产的一次性隔离衣的备案材料,执法人员当场要求限期整改。复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仍在生产一次性隔离衣,并现场发现1300件一次性隔离衣成品,且仍然无法提供相关备案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百悦人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2年6月8日,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百悦人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相关中药饮片、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7日,安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进货记录不全,库房内发现大量中药饮片,用于加工食品,货值2943.8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荣轩电动车配件商行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案

    2022年7月1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荣轩电动车配件商行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渝水区荣轩电动车配件商行销售的摩托车轮胎进行监督检查。在其摩托车轮胎经销区域,发现某品牌摩托车轮胎及专用轮胎,但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事后不能提供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案两种摩托车轮胎货值金额共计5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伟伟生鲜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5月19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伟伟生鲜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2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伟伟生鲜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并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泡饼”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泡饼”20包,已全部销售完毕且无法召回,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2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不合格批次“泡饼”的供应商资质证照及购进票据,但不能提供该批次“泡饼”的出厂检测报告及销售记录,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落实好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金市象湖镇中艾食品商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6月13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金市象湖镇中艾食品商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7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瑞金市象湖镇中艾食品商行有虚假宣传行为,经初步核查后,该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引导消费者购买其经营的某羊奶商品,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内容含有“养殖加工零距离一体化,羊奶城奶粉生产过程少环节、低环节、高保鲜 、无污染、0运输环节,保留原奶中最珍贵的免疫活性物质 。其他奶粉生产过程多环节、 高风险 、低保鲜 、有污染”等文字及图示的宣传海报,将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与其他竞争对手经营的商品进行比对,但却对上述宣传内容无法证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瑞金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省瑞金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水表计费器案

    2022年6月20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省瑞金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水表计费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万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9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西省瑞金润泉供水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在安装前,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截至2022年3月底,当事人使用安装前未经强制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户9.8万户,2020年10月至2022年3月收取水费收入为2101.03万元,累计盈利1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瑞金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9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75元、罚款5.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6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某网络平台上的康宝保健品专卖店所售无蔗糖蛋白质粉产品标签配料表标注添加了原料“D-甘露糖醇”。经查,涉案产品为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上述产品的生产记录、原料物料台账,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使用了原料“D-甘露糖醇”。但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相关规定,“D-甘露糖醇”的允许使用范围仅为“糖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上饶市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丰区弘乐生活馆未明码标价案

    2022年7月21日,上饶市广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丰区弘乐生活馆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8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5日,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打击养老诈骗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广丰区弘乐生活馆销售的某富硒益生菌羊奶粉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富硒益生菌羊奶粉没有价格标签,并已销售2箱,销售金额22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相关规定,广丰区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吉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吉安县安塘石龙农资店经营不合格化肥案

    2022年6月26日,吉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安县安塘石龙农资店经营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2.9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6日,吉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吉安县安塘石龙农资店经营的复合肥进行现场随机抽样送检。经检验,样品氧化钾含量、总养分不符合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次复合肥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3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吉安县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春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2022年5月26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抚州春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7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桶装饮用水进行执法检查并抽样,经检测,该批次桶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了该批次桶装饮用水93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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